【典型案例】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典型案例通报(第十期)
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明显问题,制定“十大”民生领域“30+N”项微整治专项行动,以严格执法促队伍作风建设,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食用植物油典型案例,取得了积极社会成效。现将我州民生领域食用植物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疆丰葵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食用植物油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投诉举报,依法对新疆丰葵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生产销售食用植物油过程中存在涉嫌虚假宣传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当事人自2022年起为提高消费者认可度和购买率,在其生产的规格为4.8L、5L的葵花营养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外包装及标签上均标注“葵花籽油含量大于80%”等内容。经核查,当事人实际灌装的棉籽油含量大于80%,当事人通过虚假标注食用油配料表的方式,将主要成份是棉籽油的食用调和油宣传为主要成份是葵花籽油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在2022年8月至9月期间共生产销售10875件,售价为256元/件,案值278.4万元。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8月11日,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58万元,并处罚款25.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0日,我局收到2023年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GZJ92)和检验报告(No:2023X-J-SP06128)。该通知书及检验报告数据显示新疆庄子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批号2022-11-12、规格型号5升/桶的菜籽油的溶剂残留量(mg/kg)项目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20.5mg/kg,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随即检查,通过调取该批次产品的生产记录等多方取证,确定该批次抽检的产品生产150件,每件4桶(规格型号5升/桶),共计600桶,经核准,货值金额为2.5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生产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8月7日,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昌吉润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食品批次为“XJ2023.03.04”红花籽油52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0.062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13日,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昌吉润兴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食用植物油的检验报告1份,检验报告数据显示该批次食用油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GB/T 22465-2008《红花籽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企业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温度控制不严,导致食用油过氧化值超标,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5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呼图壁县五工台镇北疆油脂厂生产经营掺杂食用植物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责令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19万元,并处罚款7.2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3日,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呼图壁县五工台镇北疆油脂厂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委托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该厂生产的成品葵花籽油(10L/桶)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葵花籽油油脂定性试验(棉籽油的检出)初检和复检试样中均有棉籽油存在,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符合GB2716-2018“单一品种的食用植物油中不应掺有其他油脂”的要求。经查,该厂2023年4月3日用500公斤葵花籽油和500公斤棉籽油混合后生产上述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葵花籽油1000公斤,并灌装成桶装葵花籽油110桶(10L/桶),至报告送达时,除抽样数量2桶,其余已全部销售,销售价110元/桶,货值金额1.2万元,违法来得到的1.19万元。当事人生产经营掺杂食用植物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昌吉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