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大豆通关流程与要求——以中美大豆贸易为视角

时间:2023-11-23   来源:安博体育APP下载安装方法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大豆消费市场,每年的大豆需求量为1亿吨左右,农业农村部市场预警专家委员会、中国农业科学院等单位联合发布的《中国农业展望报告(2022—2031)》分析,2021年中国大豆养殖面积1.26亿亩,产量1640万吨,进口量9652万吨,产量仅占大豆进口总量的17%,美国、巴西、阿根廷、俄罗斯等是向中国出口大豆的主要国家。作为我国大豆进口第二大输出国,美国地缘辽阔、人口稀少,尤其是转基因大豆,产量高,出油率好,每年有高达几百万吨大豆出口到我国,用于补充国内食用油供应的不足。虽然学者没有证据表明转基因作物有害健康,但大部分国家( 尤其德国、俄罗斯、欧盟 )均对转基因作物采取坚决的态度,对于转基因食品,我国监管亦从未松懈,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加强农业转基因技术研发和监管,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慎重推广”。

  国家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了2022年关税调整方案,其中,删除子目黄大豆税则号列1201.9010,并新增子目非转基因大豆税则号列1201.9011、其他税则号列1201.9019,最惠国进口税率为3%。这意味着转基因大豆与非转基因大豆在进出口税则上被明确区别开,我国对转基因大豆的监管将会更明确。

  以税号12011000.00为例,海关监管条件为:7( 自动进口许可证 )A( 进境检验检疫 )B( 出境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类别为: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对于非种用大豆,还需要进行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对美国大豆的进口要求,我国并未单独以公告形式进行明确规定,参考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7号( 关于进口坦桑尼亚大豆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我们总结大豆进口具体流程如下,以供企业参考执行:

  1.大豆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输华大豆应在中方指定的监管场所实施检验检疫,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

  1.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境大豆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2.在中国海关监管下装卸、运输、储存和加工,上述过程应符合中国相关植物检疫要求;未经加工处理,不得直接进入流通市场,严禁作种用。

  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经有效除害处理后准予进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发现违规情况严重的,中方将暂停出口国相关注册登记企业、相关产区甚至所有产区的大豆进口,直到中方确认出口国已采取了有效改进措施。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如果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于研究、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为Ⅲ和Ⅳ的研究以及所有安全等级的试验和进口的单位以及生产和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类别和安全等级,分阶段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报告或者提出申请。据2021年2月9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通报,南京农业大学向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报生产应用安全证书时,转基因棉花南农284、南农388含有未批准基因。农业农村部依法驳回其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申请,并暂停受理该单位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申请。

  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并应当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的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目前行业内相关违法行为主要集中于在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情况下进行转基因食品加工。据2021年2月9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通报,辽宁省昌图县秋丰玉米产销合作社因非法生产、加工转基因玉米种子,受到了责令停止生产、加工、罚款和没收违法转基因玉米种子的行政处罚。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的《2021年农业转基因生物监管工作方案》:“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严禁改变用途。”因此生产企业在加工时,需要审核该农产品是否为转基因生物、是否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需要确保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全部用于原料加工。

  农业转基因生物和食品安全方面政策法规对转基因大豆及产品有不同的监管要求。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均列明于农业部《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中。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拟用于生产应用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根据《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进境报检手续时,应当在《入境货物报检单》的货物名称栏中注明是否为转基因产品。申报为转基因产品的,除按规定提供有关单证外,还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

  目前,我国进口大豆( 转基因 )以饲用为主,国产大豆( 非转基因 )以食用消费为主,由于全球大豆生产高度集中、贸易周期较长、贸易定价集中在美国期货市场,再加上俄乌局势的影响,全球大豆供不应求现象愈发严重。美国大豆以其相对较低的价格,一直受我国进口商青睐,在转基因监管愈加明朗的当下,需要提醒相关企业注意:

  对比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稳定大豆生产,多措并举发展油菜、花生等油料作物”任务,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全力抓好粮食生产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大力实施大豆和油料产能提升工程”,我国大豆政策比较连续,主要倡导:提高产能、扩大内供;加大科研投入、提高种植补贴;拓宽供应来源、促进市场多元。尤其促进市场多元化层面,“一带一路”倡议使得多元进口迎来契机。在国际大豆供应市场中,巴西、美国、阿根廷是大豆的主产国和出口国,而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是主要进口国,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之后,中国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积极展开大豆贸易,大豆进口来源地向黑海地区转移。在贸易摩擦期间,中国将部分“一带一路”沿线,俄罗斯、乌克兰出口至中国的大豆份额均有所增加,此外与印度、孟加拉国、塞尔维亚的贸易合作亦逐步增强,这些国家有望成为扩大大豆进口来源的备选地。故国内大豆进口、加工、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当下国家政策进行更为全面长远的战略布局。

  不论是2018年的中美贸易摩擦,还是近段时间的俄乌冲突,抑或是新冠肺炎疫情,都对国际商品价格有着巨大的影响。巴西、美国和阿根廷一直是中国进口大豆的主要来源地,满足国内近80%的需求。近期,受到两国关税政策和疫情的影响,3个国家对中国出口大豆的排名有所变化,大豆价格波动明显。

  国际局势风起云涌,直接影响着大豆进出口企业的商业利益甚至是国家民生,故应时刻关注国际局势,提早做业务安排。我们对进口企业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审视自身综合竞争能力,客观分析价格风险。大豆进口企业应直面目前的行业形势,全面审视自身市场竞争力及面对经营风险的管控能力,重点关注原料大豆进口来源、生产规模及能源利用率,同时随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调整分销渠道和提升下游产品的多样性。(2)完善进口渠道来源、运输工具的管理。近年来国际市场的大豆价格波动剧烈,为了应对价格波动带来的价格风险,大豆进口企业可以丰富和完善采购路径,而且企业还可以从扩大原料和成品的仓储量的角度入手,在一定程度上稀释大豆进口价格风险,抵御原材料和产生品价格的波动,提高经营的灵活性,使产能与之相匹配;但也应该综合考虑仓储成本与价格波动及汇率利息等金融风险成本对比,选择更适合企业发展的方案。(3)高度重视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目前,大豆与下游产品形成的系列期货品种是我国期货市场同一产业链上第一个相对完整的合同组合,给大豆进口企业的风险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国内企业可以学习外资大宗商品贸易公司的风险管理模式,薄利多销或许更适合企业的发展。利用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以规避价格风险,同时提高对汇率进行套期保值的重视程度,在进行跨市套期保值的过程中注意买入远期的美元以锁定因外汇变动而减少利润或可能带来的亏损,并注意对套保量的控制。

  进口大豆时,应先区分转基因与非转基因大豆,并依照新调整的税则税目进行正确的商品归类。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实行的是强制标识制度,对转基因生物产品采取相对严格的认定标准,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均属于转基因产品,而并不区分改变的基因组的数量或比例,这意味着只要食品中含有目录中的转基因成分,就必须进行标识,并未考虑到可能意外混杂的现实情况而设定阈值。而美国是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和消费第一大国,转基因棉花、大豆和玉米在美国的种植培养面积均占这些作物总种植面积的约九成。美国市场上70%至80%的加工食品含转基因成分。但美国政府此前并不要求给转基因食品贴上标识,理由是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实质等同”。新标准规定,转基因食品的标注阈值是5%,转基因成分含量不高于5%,就不必标注。因此,中美两国间的转基因阈值规定不尽相同,境内企业应注意两国标识的差异,避免因政策不一样导致进口申报错误。

  (李繇,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合伙人;徐文婕,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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